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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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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国务院、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6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6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双方”);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

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之间的航空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本协定及其附件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保加利亚共和国方面指交通部—民航局,或者双方均指受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所行使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二)“空运企业”,指提供或者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三)“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经指定和授权的空运企业;

(四)“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者邮件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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