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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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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制定机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文书字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7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57号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06月03日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20年12月1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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