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吐鲁番地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文书字号:吐地行办(2007)144号
-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1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吐鲁番地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1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水利局、财政局《吐鲁番地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促进水利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97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新计价费〔2002〕1549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水费是指水管单位通过利用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各类用户提供的供水服务并以价格形式所收取的生产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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