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
- 制定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
(2015年7月22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主导、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立法活动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㈠ 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㈡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
㈢ 法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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