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8日文书字号:大足府办发(2012)62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2)6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区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区长办公会议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政府全体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要坚持务实、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
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会议内容,可请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镇街行政主要领导和区直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列席;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的领导和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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