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
- 制定机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0年08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
(1990年8月1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严禁走私、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含注射,下同)毒品和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吗啡、*********、黄皮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
第三条
在本州内走私、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和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四条
在本州内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和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当立案查清,依法作出处理。吸食毒品的,必须一律戒除毒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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