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管委会应当根据省、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验区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作出修改
3.将第四条修改为:“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项目审批。
“安全控制区由省级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工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军事机关,依据有关标准划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修改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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