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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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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 制定机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第三百零三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三百零三号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11月26日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防疫,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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