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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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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鉴于一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对发展两国关系所起的重要作用;

愿意巩固和加强中蒙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深信进一步加强中蒙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重申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为此,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第 二 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发展双边关系经常进行磋商,以促进两国议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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