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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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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5日文书字号:天政规(2012)4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政规(20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天门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医保局)具体负责生育保险费的支付和管理;市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生育保险费筹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到医保局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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