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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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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
(2015年2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羊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羊引进、推广等行为,提高种羊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原型藏羊,是指在本辖区内经过长期自然和人工选择形成的具有独特品质和优良遗传性状的绵羊品种。

第三条

在本州辖区内从事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选育及种羊生产、经营、引进、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高原型藏羊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精准选育、细化管理、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高原型藏羊保护与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种羊生产、经营、引进、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实施高原型藏羊的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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