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江苏省民政厅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文书字号:苏社管〔2023〕26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苏社管〔2023〕2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现将《江苏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促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和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是指社会团体依据章程规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产生)、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下统称“副会长”)、会长(理事长,以下统称“会长”),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会推荐产生监事长),及时办理备案、变更登记的过程。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充分反映会员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党建工作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以下统称“党建工作机构”),依据职责和本指引要求,负责社会团体换届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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