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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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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
  • 制定机构: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46号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已由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0年05月26日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
(2020年4月2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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