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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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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0年4月29日昌都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昌都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和引种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市、县(区)各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闲地植树、种草、栽花,以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并将绿化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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