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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有效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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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有效期的决定
  • 制定机构:锦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9日文书字号:锦政规〔2022〕2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有效期的决定
锦政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经评估审查,市政府决定延长《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的有效期,本规范有效期至2022年6月22日,现延长至2027年6月22日。

《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根据本决定对有效期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

(2017年6月22日锦政办发〔2017〕61号发布,根据2022年6月29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有效期的决定》将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管理,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辽宁省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制度时,对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需要跨区域核对时,按照《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办法》执行。

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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