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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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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 制定机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具有以下涉疫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拒绝提供或者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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