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制定机构: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黔金监发〔2020〕15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黔金监发〔2020〕15号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 的能力,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函〔2018〕184 号)、《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黔金监发〔2019〕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经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 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贵州省范围内设立的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营业网点(办事处)。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坚守“小额、分散”原则, 重点服务市(州)及以下区域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名称,应表述为“XX 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全称)XX(拟设地县域行政区域名称+具体名称,该具体名称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确定,应符合分支机构注册地特色,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办 事处)”。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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