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3日文书字号:冀政字〔2024〕49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6月2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字〔2024〕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根据《民兵政治工作规定》《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河北省“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等规定,结合河北省民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河北省民兵组织在编民兵,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民兵和编兵单位依据有效凭证享受优待和权益保障,其中基干民兵有效凭证为河北省基干民兵证,普通民兵有效凭证为优待编组证明,编兵单位有效凭证为优待证明。
第三条
基干民兵凭有效凭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先服务。相应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一)在各公路客运站和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值机、安检等服务,可进入军人候车(候机)区域候车(候机)。
(二)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窗口优先挂号、优先取药。
(三)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车辆管理业务综合服务大厅、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享受优先业务办理和优先就业援助服务。
(四)倡导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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