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银川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 制定机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0年06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银川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7日银川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辖区道路上(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人行道、街巷、乡村道路。下同)通行和停放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人、车辆必须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与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人有权劝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指使、怂恿他人违反本规定。
第五条
银川市道路交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检查时,可派人持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公路检查证》参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段,有关部门如需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国家和自治区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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