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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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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7月31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颗粒物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气颗粒物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使用、散装流体物料和废弃物的运输堆放、建材加工、工业生产、矿产开采、火力发电、城市保洁、餐饮经营、燃油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以及裸露地面所产生扬尘、烟尘、粉尘等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统筹协调处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开展本辖区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制定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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