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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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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司法部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制定机构:司法部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19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司法部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唐一军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做法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国务院决定,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经济体量大、市场主体数量多、改革基础条件好的城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围绕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提升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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