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 制定机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2012年2月1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全州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0.1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市、县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不低于0.3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拔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标准。
第五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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