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供销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8日文书字号:天政发(2012)18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7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供销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天政发(201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振兴县级供销合作社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5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健全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振兴我市供销合作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新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成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