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8日文书字号:邢政办字〔2023〕30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4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字〔202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公正客观评价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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