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甘人社通〔2021〕30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308号
各市州人社局、民(宗)委,兰州新区组织部、党群工作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甘南州藏语委,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省属各有关高校人事处,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积极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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