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互助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4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互助协定
(2005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考虑到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有损于两国的经济、商业、财政、社会和文化利益;
考虑到在进、出口过程中正确计征关税及其他税费,以及保障有关禁止、限制和监管规定实施的重要性;
确信双方海关当局之间的合作将使得查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行动更为有效;
考虑到******品及精神类药品非法贩运的规模和增长趋势及其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的危害;
亦注意到对缔约双方有效的有关鼓励双边互助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世界海关组织的建议书,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
(一)“海关当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海关总署,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央税收委员会;
(二)“海关法”系指明确由海关负责执行的有关货物进口、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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