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在突尼斯签订)
- 制定机构: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10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在突尼斯签订)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15日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四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其中包括翻译、司机、厨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杜巴省教学医院,西迪布基德医院和吉比利医院。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西迪布基德。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疗队医疗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工作在让杜巴和西迪布基德的两支医疗队将于一九八七年十月抵突,工作在吉比利的医疗队抵突日期今后由双方确定。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一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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