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3日文书字号:工信部安全〔2024〕23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03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工信部安全〔2024〕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号)即时失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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