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2日文书字号:穗教规字〔2023〕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教规字〔2023〕7号
各区教育局:
现将《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行使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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