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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04月29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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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04月29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4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04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8月31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2月24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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