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国核安发〔2018〕304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26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8〕304号
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的请示》(北辰[2018]06号)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结合你公司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开展情况,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8)38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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