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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教育合作协定(200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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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教育合作协定(2002—2005)
  • 制定机构:马耳他
  •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10月3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教育合作协定(200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能力和共同的利益,为通过教育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双方关系及两国教育主管部门和合作单位之间的联系,达成以下协定:

第一条

教育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积极鼓励两国重点高校建立发展合作关系。合作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合作项目的管理和资金安排。

双方将鼓励中马教育和培训机构及大学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开展中学后教育、职业教育以及大学教育的专业交流。

双方将考虑在欧盟教育项目框架下开展双方都适合且共同感兴趣的教育合作。

双方将鼓励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或学者以互利为基础,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条

互换留学人员

双方将努力扩大相互间的学生交流,并将为此提供更多数量的奖学金名额。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将每年互换3人/年奖学金留学生名额(即每年在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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