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鹤壁银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国栋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任职资格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鹤壁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0日文书字号:鹤银监复〔2018〕15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鹤壁银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国栋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任职资格的批复
鹤银监复〔2018〕15号
淇县农村信用联社:
你社《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核准张国栋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任职资格的请示》(淇农信文〔2018〕1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张国栋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的任职资格。
二、张国栋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该人员任命后,你社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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