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6日文书字号:鄂政发〔2024〕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2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做好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基干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为湖北省在编基干民兵和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基干民兵的有效证件为《基干民兵证》,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由各军分区(警备区)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供证明。
第三条
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坚持体现尊崇、因地制宜,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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