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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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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制定机构: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3日文书字号:2025年第128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5年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国家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厄瓜多尔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厄瓜多尔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厄瓜多尔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厄瓜多尔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厄瓜多尔出口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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