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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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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济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5日文书字号:济政发〔2022〕1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号)规定,经过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济政发〔2020〕14号)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进行修改。

《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的修改内容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JNCR—2022—0010005。

附件:《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根据《关于修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改)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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