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济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5日文书字号:济政发〔2022〕1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号)规定,经过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济政发〔2020〕14号)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进行修改。
《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的修改内容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JNCR—2022—0010005。
附件:《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根据《关于修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改)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