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文化与卫生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 制定机构:文化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5月0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文化与卫生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文化与卫生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5月7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文化与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履行于1992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致力于继续扩大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互派一艺术表演团体,人数30人以内,为期7天。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1个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14天。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包括国际比赛、艺术节、大会、研讨会、演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文化日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日,具体举办条件和内容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长期图书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4名图书馆专家,为期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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