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就设立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问题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7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7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就设立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问题的换文
中方复照
蒙古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蒙古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蒙古国驻华大使馆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第216/96号照会,内容如下:
“蒙古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蒙古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设立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蒙古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连浩特市设立作为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之一部分的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该办公室可在蒙中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其管辖范围为二连浩特市。
二、该办公室成员不超过五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蒙古国设立同样办公室的权利。设立地点和管辖范围等必要事项,由两国政府协商确定。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蒙古国大使馆将不胜荣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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