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制定机构: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10月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12月26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1年3月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同仁市、尖扎县、泽库县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同仁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
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