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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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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制定机构: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10月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12月26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1年3月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同仁市、尖扎县、泽库县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同仁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

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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