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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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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月1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博斯腾湖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博斯腾湖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是指博斯腾湖、湖滨沼泽地、汇入博斯腾湖各河流水系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组成的水生态环境。

第三条

在博斯腾湖周边县及焉耆垦区团(镇)区域(以下简称博斯腾湖周边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周边县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自治州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周边焉耆垦区团(镇)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门关市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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