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 制定机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3日文书字号:〔14届〕第四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4届〕第四号
《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件》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4月03日
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三条
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以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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