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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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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4日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

(一)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二)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聚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三)规划控制区是指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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