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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2010年10月18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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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2010年10月18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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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于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10年10月18日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2010年10月18日修正版)
(2005年6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5年8月8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8日根据《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建设、规划、环保、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工作。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供热。逐步推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按热计量收费。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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