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1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阿勒泰地区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是指在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划内的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生态环境联系紧密的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等自然因素的总和。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环保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损害赔偿的原则。
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署设立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二)审查涉及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查研究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状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协调督促检查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工作,对重大项目进行初审;
(五)地区行署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工作。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草原、林业、农业、旅游、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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