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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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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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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7日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查看 2017年11月01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管理和服务水平,创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活动。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镇管理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基础设施、城镇水域、道路交通、市场监管、城镇绿化、环境保护、应急事项等公共事务和社会秩序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镇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治理、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管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执法规范的城镇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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