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予公告。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管理和服务水平,创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活动。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镇管理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基础设施、城镇水域、道路交通、市场监管、城镇绿化、环境保护、应急事项等公共事务和社会秩序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镇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治理、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管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执法规范的城镇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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