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有效防治城市园林有害生物,推进城市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危害园林植物正常生长和影响园林景观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测报、预防和除治及由城市园林有害生物诱发的疫情灾害应急防控等活动。
第四条
城市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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