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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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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稽察原则〕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协作机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可以采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结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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