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文书字号:辽府办发〔2022〕3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府办发〔202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辽源市统筹区内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等政策统一。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切实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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