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崇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8日文书字号:沪崇府发〔2022〕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崇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沪崇府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崇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函》(沪税函〔2021〕108号)相关要求,结合崇明实际,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区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范围,调整为除横沙乡、新村乡以外的全部区域。
特此通知。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