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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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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7日文书字号:新政办发〔2023〕10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保护、挖掘和传承我区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喀什地区喀什市高台民居等9片历史文化街区为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现予以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历史文化变迁的缩影,是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依法依规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不断提升全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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